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度重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 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蔡聰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  法院書記官 方淑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