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度基小字第44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謝亜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謝亞伶」之記載,應更正為「謝亜伶」。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