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43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郭秀琪
債 務 人 陳子良
上列
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
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按週年百分之
三‧六五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