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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1243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43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蕭福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壹佰壹拾陸元,   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   至清償日止二個月內,按週年百分之三‧九三八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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