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45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林君芳
債 務 人 胡育存
上列
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貳佰陸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
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
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至第六個月者,按週年
百分之三‧九四二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
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