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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124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45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林君芳 債 務 人 李佑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延   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以上至第   六個月者,按週年百分之三‧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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