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45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林君芳
債 務 人 李佑宏
上列
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延
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以上至第
六個月者,按週年百分之三‧九四二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