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475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蔡芷昀
債 務 人 莊沛澐
上列
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
週年百分之三‧九四二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