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521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止之利息部分之聲請
駁回。
本件裁定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利息應自為付
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6年3月22日起算,債權人就民國96年3月
20日起至民國96年3月21日止之利息請求,
自屬無據,應予
駁回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