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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125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521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止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本件裁定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利息應自為付 款之提示日即民國96年3月22日起算,債權人就民國96年3月 20日起至民國96年3月21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 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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