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578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
違約金請求超過週年百分之三之部分
駁回。
本裁定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
回之。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民法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請求,
其違約金部分,超過約定利率百分之20之部分,顯然過高,
應酌減至約定利率百分之20即週年百分之3,其超過該部分
之違約金之請求,為無理由,不得發支付命令,應僅就該部
分之聲請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