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1280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809號 債 權 人 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男 債 務 人 李佳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