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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1288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88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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