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898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六個月
之
違約金請求部分
駁回。
本裁定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契約
所載,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其自民國96年5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之
按月請求違約金部分,已逾前開契約約定範圍,
其超過該部分之違約金之請求,為無理由,不得發支付命令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