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8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林純燕
上列
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至清償日止六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參
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