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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1290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9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王偉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至清償日止六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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