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213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碧海擎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乙○○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甲○○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
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
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
,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
國96年4月13日發補正通知書,限其於通知書送達
翌日起5日
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此補正通知已於民國96年6
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