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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5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231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碧海擎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 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 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 ,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6年 4月13日發通知書,限期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債權人於民國96年7月17日收受該通知未補 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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