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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9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9255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7月9日通知其命 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6年7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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