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促字第9616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乙00000000
法定
代理人 丙○○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甲○○、丁○○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9月4日通知命其
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6年7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