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172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6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零壹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
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