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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基小字第 17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172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零壹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日 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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