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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基小字第 17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杜勤淑       甲○○ 被   告 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日止按年百分之 一.五○;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百分之 三.○○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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