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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基小字第 17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千雅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8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玖佰柒拾玖元自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 被告於94年3月21日與原告訂立以現金卡為工具之消費貸款契約 ,領用現金卡後,截至最後繳款日95年9月25日止結算所積欠原 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及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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