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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基小字第 18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1898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玖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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