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
9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玖仟零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每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
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