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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基小字第 20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效何       丙○○ 被   告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國96年9月4日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參拾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參萬 參仟貳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 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上開利息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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