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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基小字第 20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威明       郭國強       王櫻馨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零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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