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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基小字第 20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威明       乙○○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肆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週 年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按新臺幣 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按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 至第六個月,以每月按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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