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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基小字第 20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小字第206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7樓 被   告 丙○○             3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宜蘭市○○路○段○○號12樓之3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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