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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基小字第 20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6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元,及自九十四年一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 被告於93年9月27日與訴外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前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訂立消費 性商品貸款契約,借款新臺幣88,800元,截至93年11月27日止結 算被告尚積欠訴外人新光銀行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經新光 銀行將該項債權移轉予原告,被告所積欠原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及 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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