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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基小字第 208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基小字第208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何宗達 被   告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 第0386條所列之各種情形,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又原告於起訴時,原請求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87,001元及自96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20計算之利息」,於96年9月19日言詞辯論時,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2,001元及自 96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20計算之利息」,依 民事訴訟法0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無不可。均先予 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購買商品,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間向 原告(實為與原告合併前之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 款新臺幣(下同)160,265.元,約定自94年10月5日起至97 年8月5日止分35期攤還,於每月之5日各支付4579元,並 約定如被告遲延付款逾30日以上,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全部 貸款債務視為到期,應一次全部清償,並自逾期之日(即違 約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遲延利息違約金被 告自96年2月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約應視為全部到期, 應一次全部清償,經核算,計尚欠87,001元,並應加給自96 年2月6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遲延利息。經原告多次 催討,被告除曾再支付5000元外,餘欠82,001元及自96年2 月6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今仍置之不理等情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命被告如數給付。 三、被告則以:係向階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階梯公司)購買 線上英語教學用品,階梯公司稱可以分期付款,惟並未言明 係向原告貸款,嗣渠已與階梯公司完成退貨手續,原告實不 應再向渠請求付款等語,資為抗辯。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出具之「誠泰銀行消 費性貸款申請書」(含背面之「消費性商品貸款約定書」) 及電腦列印之帳單各1件為證,經核與其所述相符,參以被 告亦不否認原告提出之「誠泰銀行消費性貸款申請書」為渠 所出具,原告之主張自信為真實,亦即被告確有積欠原告 如主文所示之借款及遲延利息未付,依約應負清償之責,從 而原告依約訴請被告如數給付,自屬正當,應予准許。至被 告出具之「誠泰銀行消費性貸款申請書」上已明載:「申請 人同意委由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為向誠泰商業銀行申請 貸款,用以支付向特約商(經銷商)購買消費性商品之總價 款,……」及「申請人及連帶保證人對於前揭貸款之金額、 相關費用、撥款日期等事實願均悉數承認,並同意不得以申 請人與特約商(經銷商)間之法律關係存在與否或其他任何 事由(如商品之瑕疵擔保)對抗誠泰商業銀行及誠泰行銷股 份有限公司」等語句,白紙黑字,至為明確,且經被告簽名 其上,被告何能諉為不知?故被告抗辯:渠向階梯公司購買 線上英語教學用品時,階梯公司稱可以分期付款,惟並未言 明係向原告貸款,嗣渠已與階梯公司完成退貨手續,原告實 不應再向渠請求付款云云,自不可採。又被告與階梯公司完 成退貨手續時,階梯公司已退還被告71,148元,有被告提出 之「自述書─階梯受害者」一文可稽,則被告豈有受害可言 ?總之,被告未經慎思,即草率向階梯公司購買商品,階梯 公司既已同意退貨,並退還部分價金,則被告即應清償當初 向(與原告合併前之)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得之借 款餘額,毫無可疑。 五、訴訟費用(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之19第1項規 定,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0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 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 之23、第0436條第2項、第0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 0436條之19第1項、第0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基隆簡易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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