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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基簡字第 7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786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9,239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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