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786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乙○○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9,239元,
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5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