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79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乙○○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柒
佰陸拾參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