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823號
原 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乙0000000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乙0000000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參佰貳拾肆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參仟零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