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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基簡字第 8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823號 原   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乙0000000發支 付命令被告乙0000000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參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參仟零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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