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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基簡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827號 原   告 甲○○           (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4 日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8月21日送達原告,此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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