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846號
原 告 乙○○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40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