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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基簡字第 8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848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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