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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基簡字第 8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85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發支 付命令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四十六萬四千零八十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五千零七十四元,扣除原告前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 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四千零七十四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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