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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基簡字第 8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8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參 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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