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婚字第 1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婚字第10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離婚等事件,本院於96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 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下同)80年11月4日結婚,婚後 夫妻感情初尚融洽,並育有一名子女,被告竟於95年10月 間無故離家出走,今均未返家,經原告四處尋找均未獲, ,其拋夫棄子並置家庭生活於不顧,被告行為顯已違夫妻同 居義務,係惡意遺棄原告,現仍在繼續狀態之中,爰依民法 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訴請判決離婚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 謄本一件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後,未到場抗辯,亦未提 任何書面之陳述或否認,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判決離 婚之原因,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被告自95年 10月間離家後,即未返家與原告共同生活,又無不能同居之 正當理由,是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 絕同居之主觀情事,顯係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原告 據以訴請判決離婚,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