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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婚字第 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婚字第79號 原   告 甲○○            ( 被   告 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判決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 訟法第0386條所列之各種情形,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下同)57年10月10日結婚,婚 後育有2女1子,兩造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然被告竟於72 年3月23日上午無故離家出走,從此音訊全無,顯係以惡意 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等情,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 5款之規定,請求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查原告主張:兩造於57年10月10日結婚,婚後育有2女1子 ,兩造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之戶籍 謄本1件為證,經核屬實,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信為真實 。又主張:被告於72年3月23日上午無故離家出走,從此音 訊全無,顯係以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等事實,亦經證 人即兩造之子乙○○到庭證述屬實,參以被告經本院依址通 知,亦因去向不明而始終無法送到,期日通知書最後係以公 示送達之方法為之等情,顯然被告確已離家出走,惡意遺棄 原告,且在繼續狀態中無訛,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同堪信為真 實。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 院請求離婚(即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既以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如前所 述,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訴請判 決准與被告離婚,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0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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