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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家救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鐘烱錺律師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清課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黃清課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 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無勝訴之望,提 起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上開分會法律扶助會法 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 可稽。本件聲請,經核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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