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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家救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 因無恆產亦無收入,無資力預繳裁判費,法律扶助基金 會基隆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認符合無資力 標準,准予全部扶助在案,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 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等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申請法律扶助, 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無勝訴之望,業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情,已據提出 上開分會審查表為證。又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乙○○最近 三年所得稅申報及財產資料結果,聲請人並無任何所得及財 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且聲請 人居住於基隆市區,參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94年基隆市平 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16,810元,依此推算平均每人一年消費 支出即達201,720元,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 且依其所訴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媛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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