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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拍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1月17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 (下同)2,08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 向聲請人借款730,000元、1,000,000元整,未期繳納本( 利)息,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 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不動產所有人即相對人甲○○早於96年1月29日 死亡,聲請人應列其繼承人為相對人,經本院於96年7月2日 發通知書,限期聲請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列相對 人之繼承人為相對人,通知書已於96年7月5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屆期未為補正,聲請應予 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邵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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