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
裁定 96年度拍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
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第三人梁榮信於民國93年12月9日以如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本金最高
限額新臺幣(下同)1,59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
嗣第三人梁榮信向聲請人借款1,030,000元、290,000元、
14,275元後,未按期繳納本(利)息,已喪失
期限利益,且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移轉為相對人所有,為此聲請准予拍
賣抵押物。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
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於本院
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