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專業地政士(代書)事務所
兼 上
法定
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丙○○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
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
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0104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
用之,同法第0106條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假扣押
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0258號民事裁定,為
補足假扣押原因釋明之不足,曾向本院提存所提存新臺幣50
萬元(提存案號為本院96年度存字第0218號)為擔保後,對
相對人之財產為執行(執行案號為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0234
號)。茲因
本案業已終結(聲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業經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並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
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請准返還
該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0258號民事裁定
(即假扣押裁定)影本1件、本院96年度存字第0218號提存
書影本1件、本院96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及裁定
正本各1件、郵局
存證信函(即催告相對人限期行
使權利之信函)影本1件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4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時,其所列之
債務人除本件所指之
4人外,尚有吳勝安及仟億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2人,
亦即本院96年度存字第021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
幣50萬元係為該6人而提供之
擔保金,該6人均為受擔保利
益人,且聲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亦
係以該6人為共同
被告;
惟該件訴訟(即本院96年度附民字
第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除本件所指之4人部分被駁回
外,其餘吳勝安及仟億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2人,則僅
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而已,根本尚未終結,
且聲請人亦未催告吳勝安及仟億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2
人限期行使權利,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
首揭規定尚有未合
,應不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法院
書記官 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