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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乙○○ 即 債務人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301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 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債權請求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301號民事假扣押裁 定准許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 2,048,507元之範圍內予 以假扣押在案,並已向本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未提起 訴訟確定其請求之存在,業經本院查明無誤。聲請人即債務 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依首揭法條規定,自屬正當,應 予准許,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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