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漢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被 告 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董事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伍日內,向本
院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
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第77條
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
被告間董事關係不存在」,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
關係不存在,係為防止原告未來可能受回復之損害,以保全
原告之利益為目的,應屬因財產權涉訟,則本件之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原告
上開主張成立時其所有之利益為核定標準,
惟
本件訴訟標的不能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本件訴訟標的既無
交易價額,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核定,即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十分之一,核定原告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1,650,000 元。
二、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1百元;逾100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 元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 10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
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同法第77條之13
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非訟事件、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
額核定為1,650,000元,故應徵裁判費17,335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
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如逾期未補繳
,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抗告於臺灣
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