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宏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春德實業有限公司、千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