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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宏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德實業有限公司、千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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