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