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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民事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民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26,0 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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