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甲○○
原告對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乙○○間提起
第
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
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建清